辩证VS实证:社会研究之惑
李宗克
科学研究之难,往往难在方法。在社会科学领域,方法的问题尤其突出。当今时代,在诸多的社会问题的严肃讨论中,一个基本困境就是:即使我们尽量排除掉各种价值判断的因素,聚焦于事实判断,也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太多的思想分歧。所谓真理,常常如雾中花,水中月,竟然是如此的难以捉摸。号称科学的学术研究真伪标准如此模糊不定,不由得让我们思考一个基本的方法论问题:何为科学的社会研究呢?
在中国语境中谈社会研究的方法论,首先绕不开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辩证法。在我们国家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基本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就是辩证法,这一种历史悠久、充满思辨魅力的哲学。但是,上世纪末以来,在学术规范化潮流影响下,国内社会科学中“科学主义”思维日益上升为主流,其中以经济学为代表,并日益拓展到社会学和政治学研究中,核心就是实证主义方法论。
两种研究套路之此消彼长,成为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方法论议题。早期实证主义曾经被马克思鄙弃为庸俗的哲学,但是在当代它却一跃变为主流范式。而一度盛行的“辩证法”则在学术界似乎名声不佳,甚至根本没人愿意公开评论。
这里,笔者之所以旧话重提,是因为这两种方法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里呈现非常微妙的关系。不管“实证”的思想在纯学术的圈子里多么主流,“辩证”这个词总是时不时地出现在各个实践领域,同时声称运用了辩证法的理论著述也仍然比比皆是。那么,究竟怎么看待这两种方法,以及各种据称用其中某种方法进行的“研究”和形成的“理论”呢?
我想类似的问题不仅仅只是困扰着笔者一个人。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雷蒙?阿隆也曾提出疑问:“该不该把熟知历史规律的苏联社会学家视作于西方社会学家一样,属于同一科学职业的人呢?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传统的社会学家们提出的理论是综合的、历史论的,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这种理论的特点是包罗万象,综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能大体地认识今天,也能预测未来。而大部分西方社会学家则冷漠地听着这种马克思主义的单调唠叨,他们在自己的著作中很少提到这种理论,他们无视社会和历史的规律,他们不相信这些规律就是真理,不相信科学的社会学能够形成并说明这些规律因而值得加以研究。”
对这样一个问题,笔者也无力下一个简单的断言,只是想就两种研究路数涉及到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的体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不能给要比较的两种方法及其相应的研究界定一个非常精确的范围。但大致地说,前者主要是指采用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的一系列方法和理论论述,后者主要指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实证研究方法和理论。
1、理论的层次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通常大家会觉得辩证法似乎比较艰深玄奥,难学难用(当然也存在滥用的情形),而实证主义的方法逻辑则比较简单和清晰。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复杂,但我认为其中一个原因是辩证理论与实证社会研究的理论层次不太一样,从而也有不同的逻辑和标准。
当前,国际学界主流的社会科学理论更多是一种经验层次上的实证理论。所谓实证理论,就是这样一种知识体系,它用基于感性经验可以观察确认的“现象”作为理论判断的“证据”。这种实证理论对什么是“事实”的理解主要基于一种感性观察所达成的共识,其逻辑就是用这种共识所采认的“事实”去支持“理论”。一般来说,其逻辑和结论更符合普通人的常识。
而那些号称“辩证”的理论往往是一种哲学层次上的理论,是思辨的。它不大用“事实”这个词,而更多用“现实”和“实践”等词。它认为理论从“现实”和“实践”中来,其真假正误要用现在和未来的“实践”去检验。表面上看,这与实证性社会科学很相似,但在逻辑上其实有很大的不同。它所定义的“现实”与“实践”往往要求我们超越所谓“常识”,超越感性观察确认的“事实”(它往往称之为表象),超越必然会被否定的“当下”,它寻求“本质”或者说“真正的事实”。
但问题是,辩证法志向远大,却没有提供一套简洁的形式化、规范化方法,帮助我们比较方便地确认“表象”背后的“事实”或者“本质属性”。运用这种方法的理论可能有独特的力量,就是所谓的洞察力和抓住本质。但是,这确实比较难以把握,比较多地依赖研究者个人的“智慧”,难以操作化和标准化,从而陷入“诡辩”的危险也比较大。
2、定义式的判断与因果式的判断
对于现有的各种“理论”表达形式,我认为可以做这样一种分类:一类理论在性质上更多地是一种“定义”,以及不断地进行定义来支撑前面的定义;另一种理论则主要探讨“定义”明确之后事物(或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者在属于辩证法一路的作品中更多出现,后者在现代实证社会科学中则是主流。
比如,在我们的政治理论中有“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只要公有制还占主导地位,我们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没有变”等表述。我想,这样的判断就主要是下定义式的理论判断。这种下定义式的理论在逻辑上存在不少弱点,不够牢靠,因为别人也可以简单地通过下定义来反对它。因为这种路数的理论对“定义”过分依赖,所以一般也更容易陷入套套逻辑和词语游戏,极端的情况下对现实几乎可以做无穷无尽的灵活解读。回想当年,我们在“什么是社会主义”、“修正主义”等等概念上曾经存在的无休无止、难辨是非的争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不能不令人感到警惕。
在另一方,实证社会科学则很明确地把自己作为为探讨事物(或变量)间因果联系的知识体系。它也需要定义,也提出每个对象(变量)都必须被清晰地定义之后才可以被精确指定和测量。但是,它更加注重的是事物定义之后指向经验事实的验证工作。一定程度上看,它是唯名论的,定义并不非常重要,只是我们要指示的“现象”的一个名字而已。或者干脆可以说,它就是探讨“现象”之间因果联系的,并不致力于发现“现象”背后的“本质”。
两种类型的理论判断都探讨“是什么”的问题,但定义式判断探讨的“是什么”与实证科学说的“是什么”是不一样的。前者的“是什么”是指在本质上是什么,后者的“是什么”主要是指现象上是什么,直接的因果关系上是什么。在检验方法上,定义式命题和因果式命题的真伪判断标准不同,前者判断更难,甚至根本没有标准;后者用实验法就可以拥有比较坚实的逻辑基础。
3、分析思维与综合思维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以发现辩证法一路的研究往往是一种综合性思维方式,而实证科学研究更喜欢单面向的分析思维。这一点简单地比较一下不同类型的学术论文,就不难看出。对于强调辩证法的传统研究方式而言,优点是其判断可能非常“准确”和“全面”,而实证社会科学研究的优点则是追求“明确”和“精确”。
反过来,它们各自的优点又成了对方的缺点。运用这种辩证思维的一个问题是,它得来的结论出错的可能性有多大,一般难以清晰明确地判断。它的理论往往是综合的,但是理论一旦综合就容易各种逻辑和线索纠缠在一起,在细节上容易显得比较含糊。再加上前面所说的,它往往追求一个超越浅显和常识的“本质”,有时会非常富于洞察力和准确性,有时则可能非常荒唐,而我们对此又很难作出判断。
实证性社会科学的分析性思维,是指它研究的重点往往不是对事物的总体性认识,而倾向于对事物某一个方面进行专深的分析,围绕因果逻辑,主要探讨某一种或者少数因素(变量)在特定条件下到底怎么影响另一个变量。它认为这个特定的知识首先应该是确定和明确的,最好是明确到定量,强调检验判断的真假要有清晰、简单的标准,尤其是一个可观察的经验性事实标准。
4、小结:一个没有结论的评价
虽然实证方法是国际上的主流,但是目前国际和国内也有人反思这种研究的缺点和不足。以社会学为例,实证社会学致力于考察社会性变量间的因果关系,致力于证伪某个简单的因果或相关关系结论,而不大对实质性现实问题进行“综合性”的解释与判断。这种研究虽然可以达到某种“片面的深刻”,但是现实生活或者公共治理领域的很多实际问题似乎都难以纳入这样的学术性研究的视野。
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理论恰恰相反,它的非常强调结合实际问题,是所谓的“不能脱离内容的方法论”,甚至更主要地是实质性理论。辩证法被认为不是形式化的方法,它一定是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世界观相统一的。它用比较综合、灵活、思辨的思维方法去试图比较“彻底”地解答疑惑,解决问题。但是,它的缺点则是没有比较形式化的分析模式,判断观点的对错难以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或者可以说,辩证法思维方式强调认识和判断的“效度”,而实证科学的思维方法强调判断的“信度”。前者追求理论认识的综合性和历史性,以及是不是说出了“本质意义上的真实”;实证科学追求理论认识的确定性,强调一个理论判断的标准是不是明确和清晰。所以,一定意义上,它们的差别与法律领域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差别有点类似:实质正义强调要达到真正的、彻底“正义”,但对通过什么方法达成这种目标,则缺乏清晰的设计和标准;程序正义片面强调“证据”和“程序”,虽使人们的判断受到很多约束,但是却可能防止最坏的臆断。
两种路子的研究都会承认自己理论的局限性,但对局限性的解释不同。辩证式的研究往往会把其局限性主要归结为,社会发展导致原有理论成立的历史条件不存在了。一个理论它可以原来是正确的,也允许它现在是不正确的,因为事物本身在变化和发展。或者还会说,社会研究的局限性是由于思考者的“阶级立场”和“价值预设”。而实证社会研究在表达其局限性时,重点会说它这项研究只是考察事物众多影响因素(变量)中的一个或几个,还有很多因素没有控制或者发现,强调事物是多因多果、极其复杂的。
实证社会科学喜欢抓住一点不计其余地研究某个“理论”问题,在很小一个问题和侧面深挖,常常会显得机械和脱离实践;而辩证式社会研究则倾向于全面、综合和彻底地(把握本质)思考“现实”问题,非常能够满足思想者智力上的欲望。但是,正如哲学家波普尔和社会学家默顿所言,当代的社会科学还没有出现自己的“伽利略”,怎么能奢望有自己的“牛顿”?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某种逻辑一贯的综合性社会理论会有真正的成功吗?
(作者单位:上海市社科院)